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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期限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每日加...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及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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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鼠虫害、毒害草的监测和防治,组织农牧民开展科学防治活动,引导支持农牧民保护鼠虫害的天敌,建立长效防治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草原生态及基本状况调查,建立草原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并依据国家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村(牧)民委员会、草原承包经营者、草原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草原调查,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草原保护标志和围栏等草原保护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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