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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第(八)项: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没有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谁申请谁举证?;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没有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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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并证明的责任。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任何一方都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举证责任倒置是指被告否认原告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提出的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
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其意思是:1、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2、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3、确定责任转移的依据。确定由医疗机构对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首先,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并且在治疗过程也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其次,按错造成损害的,其在手术过程中一直处于麻醉的状态,对医疗过程是不可能知道照举证责任的实质分配标准,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负担。最后,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
1、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院机构对自己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责任和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2.受损害人对医疗机构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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