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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提交申请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 (2)审核:提交资料齐全后,担保公司核实资料真实性 (3)协议:通过审核后,与银行和担保公司签署相关协议 (4)放款:银行发放贷款并存入借款人账户,借款人自主支配 (5)还款:按合同约定每月按时足额还款 (6)结清: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清贷款本息及担保费,办理结清手续
一、项目申请 首先的一个要求就是要贷款人向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填取一定的表格和相关内容。 二、项目评审 1、通知客户准备相关资料并填写《项目申报书》。 2、项目经理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客户填报的《项目申报书》及所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实地调查,将资料汇总后,由法务部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提交二级评审; 3、经二级评审通过并落实相关条件后,项目经理出具项目评审报告,上报公司审保会。 三、项目决策审批 根据二级评审意见及评审报告,经公司审保会审定,报决策机构审批。从项目受理起应在1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办理担保手续(或做出不予担保的答复);异地企业延长。 四、担保手续的完成 1、经审批同意担保的项目,为相关银行出具意向性担保函。 2、与企业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或《反担保质押合同》、《监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同时完善合同公证、抵押物的抵押登记、保险等法律手续。 3、经银行审贷会批准后,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正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同时贷款银行向担保公司送交放款通知。公司正式履行保证责任,同时按照规定收取担保费。 五、保后跟踪 1、项目经理根据与企业签订的《监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承保期内按月(季)深入贷款企业调查其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的出入情况、项目的实施进展程度等; 2、检查中一旦发现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须立即采取措施,并于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存在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告部门经理。 3、贷款到期日前由担保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担保企业准备还贷资金。 六、担保终止 已结束的担保项目,及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等项目终结手续,并将所抵押的资料原件退还被担保企业。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法律规定是:一,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活动,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的委托贷款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受托人的意愿,使用受托人的资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受益人等由委托人指定,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四、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否则,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五、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六、委托贷款未逾期或逾期未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信托公司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七、信托公司不得接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基金会除外)委托贷款业务。八、委托资金先存后贷款,先拨后用。委托存款部分未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存款准备金。九、信托公司对委托人过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日常应收利息,应先收后计划,不得更换。十、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三的收费方式,时间双方协商确定。十一、信托公司违反本规定的,按违规金额处以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三次违反本规定,停止委托业务。十二、人民银行规划资金部门要加强信托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全面检查或抽查。十三、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也适用本规定。十四、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补充、修改和废止。15、本规定自1993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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