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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为男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离婚的,且男方的过错行为给女方造成身体损失的; 则女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男方赔偿自己的身体损失以及精神损失,此时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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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性没有法定过错,不需要给女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离婚女方是否有精神损失赔偿是需要根据具体的行为而定的,如果男方有以下行为,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精神损失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明确表明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重婚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实际上构成重婚的违法行为。即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前者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指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重婚严重破坏了家庭社会的稳定,违背了婚姻家庭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严重伤害了无过错方的感情和利益。鉴于实践中大量的重婚表现为事实上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应当从实质意义上认定,而不能仅从形式意义上认定。不能把后婚是否登记作为认定重婚的唯一标准。只要其存在实质意义上重婚的婚姻关系,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就应认定其重婚行为已经构成。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我们已经不在承认和保护未经登记的婚姻,既未经登记的婚姻是无效的婚姻,但对于无效婚姻亦不影响其重婚的认定。认定其重婚主要是基于对一夫一妻制度的保护,而非对违法婚姻的保护。如果仅以婚姻是否有效作为认定重婚的根据,则势必会放纵重婚的行为,削弱对重婚的打击力度。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非本人配偶的第三人共同生活,保持稳定的婚外性关系。它是重婚以外的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姘居,即人们通常说的“包二奶”“包二爷”等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有经济上或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而且败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因而被婚姻法明令禁止。这些行为导致离婚后,过错方的以上行为是导致离婚的导火索,理应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 实施家庭暴力,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其明确作了规定,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据中国科学院调查,全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占30%,近年来,由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不断增多,施暴者理应对受虐者给予损害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指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使其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虐待包括积极的作为,如对家庭成员进行殴打、冻饿、禁闭、捆绑、强迫过度劳动、侮辱、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行为;也包括消极的行为,如不给衣食,有病不给治疗等。生活中常见的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父母虐待子女,子女虐待老人,儿媳虐待公婆。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抚养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需要赡养、扶养、抚养的一方是指家庭成员中年老、年幼、患病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人。遗弃家庭成员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受扶养的权利,从而给他们的生活造成困难,甚至给健康、生命带来危险,因此,新《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无过错方只有在对方具备了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才能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四种情形,必须严格把握,既不能做出扩大解释和理解,也不能做出限制解释和理解。即并非在离婚案件中对于离婚有过错的,都要给付无过错方损害赔偿。
符合条件的,是可以请求赔偿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范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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