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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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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后,其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支付清算费用后,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合伙企业欠税;合伙企业的债务。3、退还合伙人的投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照约定或者法定安排的比例分配给原合伙人。《合伙法》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对有限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八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变更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在普通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仍应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的债务清偿方式: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合伙企业债务应当由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则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的责任超过了其分担比例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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