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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
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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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励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名称中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的设奖者,在其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中使用该字样的,应当使用设奖者的全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范围的;(二)设奖者不能证明其奖励经费来源合法,或所提供的经费不足以维持奖励活动正常开展的;(三)奖励对象或者范围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事项的;(四)设奖者、承办机构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具体承办机构的;(六)违反以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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