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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路上脑出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职工出差路上脑出血,可以视作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脑出血死亡或者在48小时...
1.很遗憾,上述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无法认定为因工受伤;2.但是该伤者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按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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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原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四)项曾经规定:”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但该规定已经《工伤保险条例》废止,工伤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不过,工伤职工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75——90%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直至达到退休年龄是办理退休,改发基本养老金。工伤九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
关于单位加班脑出血是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177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6)133号)的精神,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通常不按工伤处理,但如果高强度的工作或恶劣的工作环境是突发疾病的重要诱因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比照工伤待遇处理。如果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可按工伤的程序和标准处理。
是否算工伤,是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由劳动部门进行认定。认定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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