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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
一、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 二、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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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如果具备以下条件,则是有效的: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里的解答很多,但本人还是想根据你介绍的事实,提出以下不同的分析意见和建议,供你参考: 第一,邻居与原房主的协议、你与邻居的协议都是有效的,原因不仅是因为有过公证,而是因为该宗土地已经转成建设用地了,因而该房屋是可以转让的。 第二,你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原房主为了获得拆迁利益,不仅不会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而且还不承认两个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这样你的买房协议虽然有效,但由于没有原房主的配合,买到的房产却无法登记到你的名下。因此,你要想办法拿出一些材料来,让房产登记部门见到材料后,不得不把房屋所有权登记到你的名下。 第三,根据上面的分析,提出如下建议:首先,要积极应诉,以达到法院判决认定那两个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目的。 其次,你应反诉,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属于你。 这两个诉:一个本诉,一个反诉,正常情况下,胜诉应该是没有什么疑问的。一旦两个诉最终你都胜诉了,那么,你就可以持生效判决(内有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你的内容)要求房屋登记部门把房屋登记到你的名下了。
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人民法院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搜索。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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