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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有做好本单位人口与工作的责任,保证奖惩与优待等措施的落实。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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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工作由其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日常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第一胎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凭、,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一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补领。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证、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对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工作,将其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公共管理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XX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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