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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或者子女的,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扶助金。...
实行流动人口信息协助采集、通报制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相关证照后,将办理结果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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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的,XX没收违法经销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婚育证明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禁止伪造、买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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