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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
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事项: 1、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2、康复性治疗的确认; 3、劳动能力鉴定; 4、生活护理等级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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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人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过1年后,职工如果认为自己的劳动能力已经低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规定,并且对工作生活带来很大不便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此外,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变化,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会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对其他亲属的生活也会造成一定影响,所以工伤职工的亲属也可以申请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但用人单位认为该职工的伤残程度发生变化,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或者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3)经办机构。 根据规定,经办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核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劳动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还仍旧按照先前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和其他参保人是不公平的,因此,经办机构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从当事人提问可知,所谓的鉴定两次,是司法鉴定结论,司法鉴定对工伤不具有法律效力,工伤职工应当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初次就爱你的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省级鉴定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采用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比司法鉴定三部两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要相对宽松。《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鉴定人员本人意见一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表中所填内容是否真实,并由本人签字。本人因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由其近亲属代为签名的,应写明签名人与申请鉴定人员本人的亲属关系,并提供关系证明。用人单位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劳动能力鉴定,表中所填内容是否真实,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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