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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董事会。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董事会。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置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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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是1-50人。因为人数有限制,所以这种公司是不允许上市的。对通过特别决议,公司需要多于23的股东投赞成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是5+(多于5个)。这种公司的人数因为没有上限,所以可上市可不上市。至于特别决议,公司只需要得到51%或以上的股份支持就可以顺利通过了。(注明:这代表着公司不一定要过半数的股东支持才能通过特别决议,只要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到51%或以上即可)不过,有的公司还会在此基础上,成立一个特别决议会或小组,主要是针对决议的结果进行监督和对大股东的操作过程进行审查,以示公平公开。这里面的成员一般是落在较小股份的股东手上的。
1、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设立董事会。 2、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4、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由董事会成员即所有董事组成,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而在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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