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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确定监护人,可采用指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方式确定。 若失能老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权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那么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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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自己与想成为监护人的人协商。无、限制民事责任能力的老人,按法定顺序履行监护职责。协商不成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对于老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是如果老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按顺序可作为其监护人的。 如果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可以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担任。
监护人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民法典》(202 1. 1.1生效)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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