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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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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老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是如果老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按顺序可作为其监护人的。 如果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可以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担任。
要确定老人是否有监护人,其标准要看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就不存在监护人这一概念,只能是负赡养义务的赡养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不具备保护自己的能力,所以需要设置监护人代理他们进行民事活动,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才是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所在。
一、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指定设立。 二、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三、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 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 1、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 2、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有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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