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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裁定的管辖,是指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依据刑法的规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管制、拘役、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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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是指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根据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而不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管辖的情形。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移送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在处理属于该院受理范围的某案件时,决定受理之后发现该案件实际上不属于自己管辖,从而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情形。其前提有二: (1)该法院已经决定受理但是未审结; (2)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必须移送。其中,受移送的法院若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不能再次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依照职权决定将该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其适用的情形有二:(1)案件受理过程中发生了特殊情况(包括不可抗力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回避等),导致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公正、及时审结案件;(2)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相互之间协商不成,故而上报它们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管辖权转移是指基于上级法院裁定或者同意,把下级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上级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法院指定另外的下级法院管辖该案件的情形。其前提有二:(1)该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明确无异议且没有发生管辖权争议;(2)转移的法院与接受的法院之间具有上下级的隶属管关系。法条提示:《中国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3、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由裁定的管辖。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本案不归自己管辖,就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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