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2、指定管辖,是指...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减刑裁定的管辖,是指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依据刑法的规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管制、拘役、宣告缓刑假释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具备了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之一,执行机关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执行机关上报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裁定予以减刑,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刑事执法活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不得减刑。被判管制、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减刑。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产生移送问题;如果受诉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也不发生移动管辖的问题。 2、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机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这时可能发生消极的管辖权争议,应当由共同的上级法院判决。上一级法院在未作出判决以前,该行政案件仍由受移送的法院管辖。 4、必须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受诉法院合议庭提出移送意见,报经法院院长批准之后裁定。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5、法院在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当事人对移送裁定有上诉权。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法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裁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您整理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5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72人已浏览
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