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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过去几十年都是在计划经济的环境中生产、经营,审计监督的观念淡薄。企业转制是因为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而产生的,它本身是个新事物...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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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置方案必须经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重组。员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员工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人员状况和分流安置意见;员工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重新签订的方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关系继续;拖欠员工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方式。
职工分流方案的确定程序是否合法。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职工分流安置的问题,改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裕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及天津市《关于在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中劳动合同处理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要及时把改制分离方案交职代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的,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在改制方案的订立和起草过程中,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提供专项服务,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具有可操作性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配合改制企业,多和职工多交流和教育活动,争取方案获得通过,使改制顺利进行。对企业制定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以修正和完善企业安置方案。
“转制”相对具有整体性,多指国有性质的整体转换,如国有企业通过出让等方式变成民营企业,全额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变成自负盈亏的企业等等;“改制”的概念相对大一点,只要国有性质的成分或比例一有改变即可称为“改制”,如国有企业引入外部投资,实施股权多元改造等,“转制”仅是改制的一种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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