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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下都会构成犯罪。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纠纷一旦确认为刑事犯罪相关行为人...
一是犯罪手法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强。非法集资作案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不法企业为显示“实力”,租用高档写字楼办公,让投资者知晓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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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没有经过有关权力部门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三、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虽然说在非法集资案件侦办的过程当中,发现目前有一部分犯罪分子会利用p2p这一平台从事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如果说按照正规的流程来进行处理的话,不能说p2p都是非法集资,本身正规的平台就不应该存在非法集资的这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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