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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经济帮助没有实现时,该项财产不属于受帮助一方的遗产,所以,经济帮助又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当受帮助者死亡时,经济帮助即消灭,不存在将经济帮...
这个问题的提出意味着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在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的条件是什么,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另一方的利益才能够得到保护,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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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不可以作为债权继承。 经济帮助具有特定的条件,在经济帮助没有实现时,该项财产不属于受帮助一方的遗产,所以,经济帮助又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当受帮助者死亡时,经济帮助即消灭,不存在将经济帮助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因此,经济帮助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权,不能要求继承。
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不可以作为债权继承。根据法律规定,经济帮助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被帮助的人必须是离婚时经济确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设立经济帮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一方当事人解决离婚后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困难,因此,享有经济帮助权利的只能是受帮助人本人,他人无权申请该项权利。如果受帮助人一方死亡,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帮助对象,在申请执行的主体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帮助一方理所当然的有权停止支付。因此,经济帮助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权,不能要求继承。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限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两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准。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本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由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一方离婚后无住处的,隶属生活困难。“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两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事实上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本领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能够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寓居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能够是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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