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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使用者提供零配件供应、培训等售后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维修、更...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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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制定本市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计划。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资金安排、项目组织、创新奖励等方面对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的技术攻关予以支持。
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机械、土地、资本、技术等要素进行联合,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设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合作社。鼓励农民共同使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扩大作业规模,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
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本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产品目录。具有较大规模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合作社及其他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组织购买农业机械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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