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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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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农田征地补偿共有三个项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耕地:12000元/亩;其它农用地:9600元/亩;建设用地:9600元/亩;未利用地600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 用征用的耕地面积除以所在组的人均耕地得出应安置的人数,每人应得的安置补助费为11000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拆迁的有关政策执行,青苗费一般是按实补偿,每亩840元——1000元。
关于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10〕244号 泰安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泰价费发[2010]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40号)中有关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征地补偿标准批复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附件: 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1 房屋 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 500-700元/㎡ 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物面积 2、旧料归原主 3、房屋补偿费用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用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400-600元/㎡ 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320-520元/㎡ 乱石基、土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250-450元/㎡ 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 200-400元/㎡ 住宅楼 600-900元/㎡ 办公楼 700-1000元/㎡ 2 围墙 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 80-100元/m 旧料归原主 乱石基砖墙高2-2.5m 70-90元/m 乱石基砖墙高1.5-2m 60-70元/m 乱石基土坯墙高1.5-2m 40-50元/m 3 简易棚 前柱后墙 10-20元/㎡ 4 敞棚 砖砌、檩条苇箔斜坡顶 40-60元/㎡ 5 影壁墙 装饰后的 60-100元/㎡ 一般 40-65元/㎡ 6 厕所 砖(石)砌有顶 50-260元/㎡ 户外简易厕所20元/个 砖(石)砌无顶 30-180元/㎡ 7 大门 与配房一体楼板顶砖混结构 200-260元/㎡ 旧料归原主 与配房一体檩条、苇箔顶砖混结构 160-200元/㎡ 独立门楼(砖墙) 100-150元/㎡ 独立门楼(土墙) 50-100元/㎡ 序号 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8 畜禽舍 砖混结构 80-150元/㎡ 粪坑(化粪池)另计补偿 简易结构 40-70元/㎡ 9 灶台 室外、独立 50元/个 10 煤池、化粪池 砖(石)砌 200元/m3 按容积计算 11 水口 简易水口 10元/个 砖混水口 20元/㎡ 12 水井 手压井 10-20元/m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 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的30-50%补偿 3、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直径1.2m以上 80-130元/m 砖井(包括乱石井)深5-10m直径1.5m深10-20m直径2.5m 2500-4000元/口4000-5800元/口 下管井 200-450元/m 机井:直径15cm(打土)直径15cm(打石) 18元/m 32元/m 直径32.5㎝以上深20-50m深50-100深100-250m深250m以下 180-240元/m 240-300元/m 300-360元/m 360-420元/m 自吸泵抽水井 150-300元/m 13 温室大棚 砖墙、钢砼骨架玻璃顶 60-100元/㎡ 旧料归原主 砖墙、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40-60元/㎡ 简易塑料薄膜顶 15-25元/㎡ 14 地窖 50元/m3 15 迁坟 棺木、拾骨、骨灰盒 150-500元/座 包括迁葬工料费 16 地瓜育秧池 10元/㎡ 包括火道、无火道减半补偿 17 地面 水泥地面 10-15元/㎡ 花砖 20-30元/㎡ 序号 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18 台田石堰 40元/m3 19 水渠水池 土筑水渠、水池 按挖方体积 6-12元/m3 不含田间毛渠 石砌水渠、水池 50-60元/m3 土方另计 砖砌水渠、水池 55-75元/m3 20 电杆 低压、通讯广播线路水泥杆 1000-1300元/根 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费,地下电缆补偿另议 标准木质电杆 70元/根 简易电杆 20元/根 21 乔木 胸径小于2㎝以下 移栽费1.5元/棵 乔木系指用材林种,一般栽植密度为55-110棵/亩,防护林带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特种用途树木价格另议;树归原主 胸径2-5㎝(松柏树3㎝以下) 5-10元/棵 胸径5-10㎝(松柏树3-6㎝) 30-40元/棵 胸径10-20㎝(松柏树6-10㎝) 45-55元/棵 胸径大于20㎝(松柏树10㎝)以上成材树 60元/棵 22 果树 苗木 移栽费2-4元/棵 果树包括:苹果、梨、杏、核桃、樱桃、柿、枣等树种,一般栽植密度为55-110棵/亩,树归原主。 幼龄期(区分树种) 30-50元/棵 初果期(区分树种) 200-300元/棵 盛果期(区分树种) 300-500元/棵 衰老期(区分树种) 260-100元/棵 23 香椿树 树苗(胸径小于2cm) 移栽费2元/棵 树归原主 胸径2-10㎝ 20-70元/棵 胸径10㎝以上 70-150元/棵 24 灌木 一年生以内 3-5元/墩 每墩出条按10-20根计算 一年生以上 4-7元/墩 25 桑园 两年生以内 3000-3500元/亩 大田种植养蚕用桑 两年生以上三年生以内 4000-4500元/亩 三年生以上 5000-6000元/亩 序号 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26 葡萄 葡萄苗 移栽费1元/棵 树归原主 地径小于2㎝(地上5cm处) 10-20元/棵 地径2-4㎝(地上5cm处) 20-40元/棵 地径4㎝以上(地上5cm处) 40-60元/棵 27 花椒树 花树苗 移栽费1.5-3元/棵 树归原主 幼树(地上5cm处地径1-3cm) 10-20元/棵 地径3-8㎝(地上5cm处) 20-40元/棵 地径8-15cm(地上5cm处) 40-150元/棵 地径15cm以上(地上5cm处) 150-200元/棵 28 花卉类 单棵 0.5-5元/棵 29 苗圃苗木 3000-8000元/亩 区分树种 30 鱼塘 6000-12000元/亩 含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 31 藕塘 3000-7000元/亩 含土石方工程及藕苗损失 32 砖窑 18、20、22、32门轮窑 8000-11000元/门 包括烟囱、烘干室 老式土窑 8500-30000元/座 33 小桥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100-1400元/㎡ 按桥面积计算 平坦石拱桥 900-1200元/㎡ 石拱桥 1600-2000元/㎡ 34 涵洞 石盖板涵跨径1-2m 500-600元/m 石拱涵跨径1-4m 1600-2200元/m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1200-1800元/m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4m 1400-2200元/m 35 地下暗管 5-30元/m 区分材料类别和规格 36 道路 沥青硬化 40-60元/㎡ 水泥硬化 50-65元/㎡ 其他硬化 15-25元/㎡ 序号 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37 绿化树(二次育苗) 一年生(3cm以下) 1-2元/棵 国槐、白腊、栾树等类似树木,树归原主 二年生(3cm以下) 2-4元/棵 三年生(3cm以下) 3-6元/棵 3-4㎝ 5-8元/棵 4-5㎝ 8-14元/棵 5-6㎝ 14-18元/棵 6㎝以上 20-25元/棵 一年生(3cm以下) 1-2元/棵 法桐、合欢等类似树木,树归原主 二年生(3cm以下) 2-4元/棵 三年生(3cm以下) 3-7元/棵 3-4㎝ 8-12元/棵 4-5㎝ 12-16元/棵 5-6㎝ 14-18元/棵 6㎝以上 23-28元/棵 说明: 1、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用土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耕地年产值标准:泰山区、岱岳区不低于1600元/亩;肥城、新泰不低于1400元/亩;东平、宁阳不低于1200元/亩。 2、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报泰安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备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3、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按《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搬迁压煤建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煤炭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0号)规定,执行泰安市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的房屋补偿标准。 4、新标准出台前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40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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