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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

2022-03-08
财产保全条件: 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只能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能依职权裁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我国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的争议案件应当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既可以是给付请求,也可以是确认请求,即请求仲裁庭确认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请求,只有申请人提出给付请求时,也就是争议案件具有财产给付内容,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执行性时,才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便将来实现生效的仲裁裁决。 申请财产保全须具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出现因一文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具体而言,在仲裁活动中所谓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主要是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行为,既当事人隐匿、转移、毁损、变卖财物,以逃避所应承担的实体义务的行为;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是指客观上的原因,如争议的标的物或者其他财物系鲜活物品或者季节性很强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或者由于风雨的侵蚀等自然原因易导致财物的腐烂、变质等。上述原因出现后,如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生效的仲裁裁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须在一定期间内提出。我国仲裁法虽然没有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设置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和我国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应当在争议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委员会第民间性争议解决机构,虽然其无权采取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财产保全措施,但是,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只能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员会提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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