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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应当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消费者协会应当为消费者投诉提供方便。...
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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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以及其他责任。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向经营者提出改进、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措施的意见、建议;(二)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三)定期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提请法定机构鉴定,或者提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五)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测定;(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八)支持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九)其他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有关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消费关系存在的商品实物、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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