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
1、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294条第2款的规定,境外的黑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是行为犯,立案标准是海外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组织成员的情况。该罪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既遂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黑社会性质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职位的升迁、调换、降低以及选举、开除等行为,也可以视为发展组织成员。既包括直接进行的劝说、利诱、威逼等使他人加入境外黑社会组组织的行为,又包括他人主动自愿加入为其办理某种手续或予以允诺的行为,还包括不进行体的组织活动而领导、指挥他人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吸收、发展成员的行为。境内举行的一般性的集会、会议及祭扫、祈祷等仪式,不应属于本罪的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94条第2款的规定以本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76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