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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受到法律认可的。我国法律中对于行政处罚的效力以及处以的结果是给予认可的,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是需要经过听证这一环节的,需要结合案件的实...
《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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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都是受到法律认可的。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的,那么行政机关是有权对于这种违法的行为做出相应程度的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也需要严格的遵守和执行,拒不执行的可能会从重处理。
听证人员应当在听证意见书中,对听证案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提出维持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但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处罚裁量不当的,提出纠正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的意见;(三)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但调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程序上不足的,提出调查人员补正后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五)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六)违法行为符合减轻或者从轻条件的,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意见;(七)违法事实不清的,提出继续调查的意见;(八)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提出移送的意见。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九)依法提出的其他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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