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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理由是:经过听证之后的证据和陈述笔录,应该说比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的调查终结报告更客观、真实,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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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好了,并给予当事人签字认可了,如果当事人觉得不服,有异议,提出了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安排听证,当事人在听证时,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据充分说明自己没有违法,或某些方面违法轻微,行政机关处理不对,处理较重等,行政机关认为确实如此的,就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立即改正处理意见,或从轻,减轻,免于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没有充分的事实理由,单凭嘴说自己冤,行政机关就不能采纳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就要按原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听证期间的谈话及双方意见要认真做好笔录付卷宗。
1.听证笔录只能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 2.理由可归纳为: (1)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区别,在听证会之后补充得到的证据不能认为是无效的,仍应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2)当事人在听证会上不承担举证责任,只有案件调查人员才负有举证责任,需要将与认定事实相关的证据在听证会上被质证后确认,而当事人拥有的证据可以不出示。因而听证会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被确认过; (3)听证会是当事人权利的体现,如果当事人在陈述阶段就表示放弃听证,意味着这次听证会不必出示证据和进行质证。 因此,以听证笔录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唯一依据,在法理上不成立,实践上也无法操作,只能作为依据之一,而不能排斥其他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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