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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为了确保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落实到位,国家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2021-10-23
2013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7家公司共同发表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疾人联合发〔2013〕11日),部分地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难以执行,使用者缺乏积极性和积极性等问题,明确了以下措施。(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率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鼓励优先录取残疾人。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残疾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中残疾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3)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吸收残疾人就业,符合条件的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社会保险补助金。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和超比例配置残疾人就业部门的报酬力度,提高使用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拒绝支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者,可以通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4)各地应将使用者是否按比例履行残疾人的就业义务纳入各种先进公司的选拔标准,不履行义务的使用者不参加先进者的评价,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先进者的评价。对擅自多征、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刑的,应认真追究责任人的责任。(5)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特别用于残疾人职业训练,奖励超比例设置残疾人,支持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不得挪用他的作用。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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