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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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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建议劳动部门咨询。
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应当考虑残疾人的身体、学历、技能等方面的特殊情况,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公益性岗位由政府投资开发。与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营利、为维护单位的正常运营而提供的就业岗位不同,它是由政府本着促进就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目的投资开发的,还有一部分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购买的。二是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就业能力和需求的残疾人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三是对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0〕36号)指出,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费计算。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给予下列救助、补贴和优惠:(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实施生活、医疗、教育和住房等救助;(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三)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四)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五)对特殊困难重度残疾人和流浪乞讨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六)对遗弃的残疾儿童,及时送社会福利机构实施集中供养;(七)对贫困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八)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老龄父母发放护理补贴或者优先安排机构养老;(九)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重度残疾人家庭予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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