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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以上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性所属公司增加生育假(产假)30天3、难产(剖腹产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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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以上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性所属公司增加生育假(产假)30天3、难产(剖腹产和生育过程中使用吸宫器、生育钳等非正常生育的平均生育手术者)增加生育假15天4、多胞胎生育的,每个婴儿增加生育假15天。法律规定:《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2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孩子的,男性所属公司7天护理假,女性所属公司30天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实际工资的报酬。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参照预付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情况给予报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的,应增加产假15天的多胞胎生育,每人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1、基本产假为12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3个月,最长7个月产假)。2、难产可增加产假15天。3、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给15天产假。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工资。退休。与其解除劳动和录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以上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性所属公司增加生育假(产假)30天3、难产(剖腹产和生育过程中使用吸宫器、生育钳等非正常生育的平均生育手术者)增加生育假15天4、多胞胎生育的,每个婴儿增加生育假15天。法律规定:《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2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孩子的,男性所属公司7天护理假,女性所属公司30天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实际工资的报酬。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参照预付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情况给予报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的,应增加产假15天的多胞胎生育,每人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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