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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列入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经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综合档案馆提前接收进馆。因保管条件恶...
可以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和广播、电视播放、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刊登档案原文,陈列、展览、公开出售档案复印件和复制品等形式公布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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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前通知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事前备案,并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开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参观、访问的;(二)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和举办重要经济、文化等活动的;(三)实施列入市、县(市)、区重点项目、普查项目及财政投资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四)举办或者承办在市、县(市)、区内具有重大影响活动的;(五)其他应当实行档案事前备案的活动或者项目。
各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和档案目录:(一)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应当在2年内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完毕;(二)列入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的,应当在丑年内向县(三)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活动形成的档案,自活动结束之日起90日内向综合档案馆同时移交实体档案和电子档案;(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北大壶体育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开发区管委会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五)列入各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档案,在次年6月底前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中,涉及科研成果、试制产品、、设备更新等技术项目的档案,在该项目完成后移交;会计档案管理按照其行业管理规定执行;(六)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原件;(七)其他列入专业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按照有关专业档案接收年限的规定,向专业档案馆移交。前款(一)、(二)、(四)、(五)、(六)(七)所涉及的档案电子目录和本单位制发的公文原文电子数据,应当于次年6月30日前报送综合档案馆。
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的工程建设档案验收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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