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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列入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经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综合档案馆提前接收进馆。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但来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在征得其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事后备案,并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开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一)行政区划调整的;(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变更和撤销机构的;(三)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的;(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特大事故及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发现重要、珍贵档案和资料的;(六)其他应当实行档案事后备案的活动或者项目。
单位和公民持合法身份证明,可以利用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和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的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限制利用范围的规定,并经档案保管单位同意,必要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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