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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有什么?

2022-09-10
各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和档案目录:(一)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应当在2年内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完毕;(二)列入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的,应当在丑年内向县(三)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活动形成的档案,自活动结束之日起90日内向综合档案馆同时移交实体档案和电子档案;(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北大壶体育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开发区管委会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五)列入各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档案,在次年6月底前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中,涉及科研成果、试制产品、、设备更新等技术项目的档案,在该项目完成后移交;会计档案管理按照其行业管理规定执行;(六)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原件;(七)其他列入专业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按照有关专业档案接收年限的规定,向专业档案馆移交。前款(一)、(二)、(四)、(五)、(六)(七)所涉及的档案电子目录和本单位制发的公文原文电子数据,应当于次年6月30日前报送综合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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