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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一年还能办。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尽可能在出生后一月内办理出生证明及出生登记;对出生后超过1年办理的,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的亲子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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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补办。 2.当事人可以直接到生孩子的医院去补办即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是不能更改的,但是在申报户口的同时,可以更改户口本上的名字(以一次为限),把出生证的名字添加在本人的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的“曾用名”一栏即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 (二)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没有时间限制,可以事后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出生的法定医学证明。为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补证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合1995年6月8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在此之前出生的婴儿,则到原助产单位办理婴儿出生证明单,作为申报户口或办理公证的依据。二、遗失证补办要求1、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随带的证件:①接产医院证明。证明孩子出生的时间、母亲怀孕的孕周、分娩方式、孩子出生的性别、体重、身长等情况;②未申报户口者须有父母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未申报出生登记的证明及父母双方身份证;③已申报户口者须带父母户口簿;④补证申请。2、在未报户口前丢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藉登记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副页由发证单位保存。三、家庭接生或非助产技术服务定点单位出生的新生儿,补证需提供下列证件:①监护人持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及所属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②为该新生儿接生的单位或家庭接生员出具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证明内容包括新生儿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出生孕周、出生时健康状况、身长、体重等相关内容;③父母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未申报出生登记的证明。④同时填写“亲子关系声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均须由父母亲亲自办理。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持委托书,带身份证)办理。本规定从2003年8月6日起执行,原补证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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