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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私犯罪取保候审生下孩子后还要继续判刑,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在交付执行前,法院可以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但是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监狱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留中心、拘役中心服刑的罪犯需要在监狱外临时执行的,由拘留中心或者拘役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主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临时监狱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复制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临时监狱执行的,应当制定《临时监狱执行决定》,说明罪犯的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指控、刑罚、临时监狱执行的原因和依据,并复制给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有监狱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留中心、拘役中服刑的罪犯需要在监狱外临时执行的,由拘留中心或者拘留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主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经批准的机关应当将临时监狱执行的决定复制到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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