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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首先,虽然订立阴阳合同是属于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但是签订阴阳合同并不代表该合同就是属于无效的,在法律层面上只是合同无效部分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如果合同之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部分还是属于合同中有效的部分。
阴阳合同一般是为了避税等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属于违法行为,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的合同。并且其行为危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对此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合同的当事人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法律上要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了阴阳合同,才会有责任问题,证据主要指中介在过户价格确认书或补充协议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同时在预约和现售上盖章但两份合同差价悬殊。 (二)即便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阴阳合同,但现有民事、刑事法律对于中介这一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仅有行业规范和行政性处罚规范,故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中介因协助避税而承担责任,最多是依职权建议有关机关追缴税款和进行行政处罚。 (三)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有权对参与阴阳合同的中介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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