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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就要看是什么样的临时工了。如果签定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可以进入应付工资,交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话,就不要将工资计入...
对于支付给具有雇佣关系(有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工资,由于存在雇佣关系,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九条:“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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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工的工资与正式工工资在合理范围内同样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有工资薪金收入、受工资总额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等; 2、临时工的工资个税计算也与正式工工资相同,5000元以下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工资收入5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到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本《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根据上述规定,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根据上述规定,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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