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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司法机关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要求民事被告人先行给付民事原告...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行执行,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要求,要求民事被告人支付民事原告人的一定金额或者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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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所地:西城区鼓楼西大街X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男,1980年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址:不详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2183.65元。 事实及理由: XXX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下称原告人)XXX是姐弟关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称被告人)XX系XXX之女XX的未婚妻,2006年11月9日晚,被告人XX因XXX一家与原告人XXX之间的家庭矛盾伙同他人将原告人殴打至轻伤。被告人XX已经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XX的故意伤害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共12183.65元。 被告人XX目无法纪,纠集他人将原告人打成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故此,被害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2007年月日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1、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司法机关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要求民事被告人先行给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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