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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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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找的是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03月10日(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间接审查案件事实,即审查事实证据时,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法定事实要求;(2)每个事实要求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持;(3)是否每个证据都是可以定案的证据;(4)所有证据之间能否形成不间断的证据链;(5)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晰具体。从以上五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如果其中一个答案是否定的,案件事实不清,法官可能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裁判行政机关败诉;如果提供的证据满足五个方面,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就清楚了。一般来说,行政诉讼案件的事实是通过审查事实证据来判断行政机关确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的间接审查。但是,在行政诉讼中,也存在法院直接审查案件事实的特殊情况。例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公正的,可以作出变更判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公平,决定直接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法院应当像行政机关一样直接查明案件事实。由于法院在变更行政处罚时,作出了新的行政处罚——不同于行政机关原来的行政处罚。在进行新的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法院相当于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像行政机关一样依法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并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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