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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举报为名阻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举报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可以要求举报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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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回避。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三)申诉复议。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四)请求保护。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五)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六)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案件查处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予依法确定的继承人或者相应的举报奖励。
反映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检察长审批:(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三)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第二十条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实行分级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接收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应当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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