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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检验时限如何规定。一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检验。对现场调查结果之...
交通事故进行检验时限如何规定。一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检验。对现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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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进行检测时限如何规定。一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从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天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检查。现场调查结果之日起,3天内需要检查,鉴定的,必须由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可。尸检应在死亡之日起三天内委托。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内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接受检查、鉴定结果后两天内检查、鉴定结论复印给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受检测、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天内提出重新鉴定、检测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另行分配,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查、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二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关于车辆检验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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