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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 (一)发案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领域。涉案范围在扩大、行业在增多,职务犯罪已涉及社会管理及相关行业各个领域,而其中腐败犯罪...
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 (一)发案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领域。涉案范围在扩大、行业在增多,职务犯罪已涉及社会管理及相关行业各个领域,而其中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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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的本质,社会危害性说是通说,这一点从我国1979 年《刑法》第10 条关于犯罪的概念的定义中不难看出。据说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性受苏联刑法的影响。在刑事司法制度中,长期以来对犯罪行为的国家处罚和报复主义,国家公权垄断了处罚权,无视嫌疑犯、被告人和犯罪受害者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剥夺了应该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有些犯罪的直接受害者显然是受害者,但其地位和权利长期被传统刑事司法忽视,不能积极追究犯罪的权利,也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与受害者个人和解。现在社会危害性仍然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主流学。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加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和政治内容。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反映了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的概念科学地阐明了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 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本质的规定,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性。这三个特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三个基本特征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也是最基本的特征。
职务犯罪概念在中外的研究上,在一些方面己形成共识,如,职务犯罪主体是指国家任命与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虽然,各国有范围大小之分,但以从事国家管理、行政事务、司法活动等的有关工作人员为主体问题上,基本是一致的。其行为的界定上,必须是与行为人职务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就是说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即是违法,不能构成职务犯罪。只能是什么行为,触犯什么法律,就定什么罪。其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如滥用职权、逾越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 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简而言之,职务犯罪就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相关的各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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