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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在保证期限内对债务承担责任,延期债务超过保证期限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
反担保人要对担保人承担债务。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就变成了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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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根据《民法》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保证人和主要债务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要求偿还权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保证人有偿还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担保人在向债权人承担担担保责任之前,对债务人有未来的追偿权,担保人以偿还债务、存款、抵押等方式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后,担保人未来的追偿权变成了现得的追偿权。债务人自己偿还债务,不发生保证人的偿还权的保证人为了让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同样不发生保证人的偿还权的债权的保证人将保证人的债权赠送给保证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有权获得代位权向债务人索赔。第二,担保人的偿还行为可以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偿还责任,如果担保人的偿还行为部分或全部消失,担保人可以在偿还范围内执行偿还权。第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无过错,无赠与意义。担保人的还款行为如有过失,在债务人因其过失还款行为所损失的利益范围内,不仅仅是根据债务人的委托而非还款行为的担保人没有追偿权,还有根据债务人的委托而产生的还款行为的担保人也没有追偿权。
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关系中,主债权、债务的移转对担保关系的影响与保证之间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但也有相当的区别。 在主债权转移的情况下,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债权也应随之转移,其理由与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移转相同。而在主债务转移时,物的担保关系是否能不经担保人同意发生移转,因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 (一)在担保物系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情况下,主债务的移转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不同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有差异,债务人的变更对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均有直接影响,故未经担保人同意的主债务转让,抵押人、质押人与保证人相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在担保物系债务人本人提供的情况下,不同国家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制模式。一种模式是,不区分担保物为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凡是未经担保人同意的主债务转移,担保人均一律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18条第l款规定,“为债权设定的担保权和质权,因债务的承担而消灭。为债权设定抵押权或者船舶抵押权的,与债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船舶抵押权相同。保证人或承担债务的当时担保标的的所有权人对此表示同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另一种模式是,对担保物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予以区分,担保物是第三人提供,主债务转移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物是债务人提供的,主债务转移即使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责任并不因此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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