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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劳动者的伤残程度按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鉴定结论的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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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二)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对资料不齐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再行评定; (三)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四)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评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
1、明确管辖分工。《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承办伤害案件需要进行法医伤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明确职责任务。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应当在受理伤害案件后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指定单位民-警带领被鉴定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3、细化工作环节。《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要求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委托书、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等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4、指导检验鉴定方法。法医受理检验鉴定后,应认真做好各类台帐登记、原始检验记录和阅片记录。
1、申报工伤事故 (1)企业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时间可延长到30日。 (3)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没有可能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可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提出申请。 (4)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须经企业签字后报送;如果企业不签字,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直接报送。 2、认定工伤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和职工的工伤待遇申请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日; (2)认定工伤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a、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b、指定的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c、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3)书面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申请人。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全称;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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