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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抵押房产证能否进行名字修改?

2024-11-09
房产证抵押于银行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添加房屋名字。若要添加名字,则需经过公证处和房产交易中心的认定,并缴纳相应的公证费和房产交易费。 房屋抵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是保障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有效存在。房屋抵押本身并不能独立存在,需要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在抵押期间,房屋抵押人可以独立行使其房屋抵押权,无需依赖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权利。 房屋抵押物的范围仅限于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为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在房屋抵押期间,房屋抵押人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行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若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房屋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应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或抵押时受一定限制: (一)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五)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六)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七)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八)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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