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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仲裁申请程序如下:第一,受理阶段的仲裁程序从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开始。第二,在法庭阶段,双方应当在规定...
一、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 二、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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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仲裁程序是从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开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天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和附件。2、组庭双方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人员。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3、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应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权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要求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下裁决书,或者撤回仲裁申请。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调停,可以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停。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如果不能调停,仲裁庭会立即作出判决。4、裁决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1)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仲裁费用。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同时,按规定预交仲裁费。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按规定预交仲裁费。 (2)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时应提交: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及其附件;与本案有关的票据、信函等材料。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在15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如有反请求,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并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文。 (3)当事人有出庭的义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依法履行。
一、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 二、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三、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裁决阶段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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