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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普通合伙人签...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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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5、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8、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9、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其他相关文件。
根据《外商投资登记管理规定(2014)》规定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应向原审批机关(即外经贸部门)审批,然后在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审批需要提交的文件有: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五)继承人继承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如遗嘱或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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