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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担保类型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以...
反担保有下列三种类型: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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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力,债权为请求权,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只能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自愿履行或强制履行),才能使债权得到实现。然而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本文仅讨论狭义的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一)人保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的担保法上仅指保证。(二)物保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担保法上指前3种。(三)金钱担保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担保法上仅指定金。
债权担保有以下类型:交付定金(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抵押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需要向债权人抵押财产);质押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需要向债权人出质财产);留置权(债权人需要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3、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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