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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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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通知,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做准备工作; 2、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不是所有要约都可以撤销。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事人需要撤销要约的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法律只允许在规定期限内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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