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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为某些原因当事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可以录制视频或远程视频来做证。...
经过人民法院批准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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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允许的话可以。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因法律原因不能及时作证的,经书面申请后,可以远程视频作证。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只有证人的视频作为证据,能否被法院接受,取决于法院对证据的综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老体弱或者行动不便不能出庭;(二)特殊岗位不能离开;(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5)其他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在前款中,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
经过人民法院批准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只要符合两点条件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 第二:不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根据以上规定,偷录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到你朋友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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