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支持村...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参与义务植树的情况。
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中予以明示。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六)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830人已浏览
417人已浏览
2,116人已浏览
3,8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