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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的损失通常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造成...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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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直辖市制定国家对拆迁住宅没有有具体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一般都是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进行赔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我国刑法没有直接规定不当关联交易构成犯罪,如果出现国有企业领导通过关联交易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以按照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下面第三种或者第四种办法处理。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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