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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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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房地产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购房款及支付利息,并承担已收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隐瞒所售房屋、土地已经抵押的事实;(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生效后,又将该已销售的商品房出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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